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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县级人大法制委与对口部门的联系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8-27   

  县级人大法制委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才能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与对口部门(单位)工作联系,发挥好监督与支持的双重作用。

  1、明确工作职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县级人大法制委依法督促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研究、审议和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加强沟通联系。法制委应与对口联系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沟通,加强了解,互通信息,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与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联席会或座谈会,联系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或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除邀请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出席外,应通知法制委派员参加,法制委组织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或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应邀请对口联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法制委的有关文件、资料要及时送达有关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各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报表、典型材料等)要及时送达法制委。

  3、开展工作互动。法制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深入到有关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开展调研,可视情况邀请联系部门(单位)参加,各有关联系部门(单位)应配合区人大常委会或法制委做好相关议题的监督工作,对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报送处理结果。

  4、注重结果反馈。对法制委转办、交办的人民来信来访,有关对口联系部门(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办理和答复,并将办理和答复情况报送法制委备查,转交给联系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他文稿、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制委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