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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县级人大的监督效果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7-13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有: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等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或批准国家或地方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想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除了在监督内容和方式上进行精心设计,主要应围绕“三个方面”来开展。

  1、深化预算监督。建立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计划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被审计工作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同步报告制度,成立预决算审查咨询专家库,改进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将全面审查监督与经常性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实行审查监督“关口前移”。建立预算监督与审计监督分析综合研判制度,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

  2、强化刚性监督。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支持加快发展专题询问,并形成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事项交办清单,推动一些问题得到解决。

  3、创新审议方式方法。主要是“四个改进”:即改进报告工作方式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工作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改进常委会审议方式,审议工作报告由联组审议改为分组审议;改进听取意见方式,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听取常委会委员意见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审议意见落实方式,对“一府两院”报送的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由相关专工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落实情况报告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实行审议意见“销号制”。重大问题跟踪问效,把监督权与决定权、建议议案办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