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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浅谈县级人大开展工作的几个方面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1-09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大监督内容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按规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积极配合开展视察、调研、评议、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经济社会及其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事项,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逐条抓好落实整改。“一府两院”及其各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2、落实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一府两院”应切实落实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应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主动报告实施情况。

  3、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询问、工作评议等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询问和专项工作评议等监督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专项工作评议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满意度低的应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督方式。逐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一府两院”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撤销或纠正。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询问及质询、特点问题调整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4、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环节,强化对议案建议办理单位承诺事项落实的跟踪问效,开展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切实提高议案建议所涉问题的解决率,切实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