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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述职述廉评议制度

作者:区人大社建委   日期:2019-11-04   

  述职述廉评议具有将人事监督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特点,是一种富有成效的人事监督方式,能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更加深化和到位。因此,应建立完善选任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述廉制度,定期对选任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评议。

  首先要改变一些述职述廉报告实际变成部门工作汇报的状况,在监督评议应突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状况。抓住选任干部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过程中,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施监督。二是履职状况。抓住选任干部在搞好本部门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关系当地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解决得如何,对完成各项任务等重点工作实施监督。三是廉洁状况。抓住选任干部是否清正廉洁这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督。同时要注重述职述廉评议的成果运用到干部的管理、使用中,突出抓好表彰奖励和问责惩处工作。实行述职述廉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结果,对评议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意)、人民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敢于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需要给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党委、政府作出处理;不称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依法定程序以免职、撤职或调换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述职述廉评议工作在推进选任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