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增强人大监督质效的思考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19-07-15   

监督是人大的重要工作职能,人大监督包括以备案审查为基本特征的法律监督和以执法检查为主、辅之以其他的工作监督。由于目前人大监督具有的宏观性、间接性和形式性的特点,监督效果不尽人意。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工作力度,无疑非常必要。

一、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身定位模糊。在我国现有的几种基本的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监察监督,其无论是监督的地位、任务、职责、措施、法律责任等都有比较系统、完整,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的监察法来进行规范,做到了全覆盖、零容忍、无缝隙。特别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后,仅一年时间监察法就呼之欲出,且目前有关单位正在起草监察官法草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比较到位,其法律监督的地位、范围、对象、方式、问责也十分清楚。而人大监督的定位基本局限在宏观监督、集体监督(或监督集体)、间接监督和形式监督上面,如预算监督不能监督具体项目、细节,司法监督不能监督个案等。所以人大监督实在难以发挥有力、有效的监督作用。

2.法律规定无力。虽然宪法、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都对人大监督作了规定,但其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规定不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应当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在法律规则中规定可以行为、应当行为、不得行为的方式方法;行为后果则是法律规则中规定可能的法律反应或者法律后果的部分。而直接规范人大监督的优于普通法的特别法——监督法,“十年磨一剑”才问世落地,仍然争议声声。因为该法仅对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作出了规定,却损掉了“法律责任”一章,以致人大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3.不能较真碰硬。一是依法监督不能到位。监督法已经施行13年,在该法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中,特定问题调查连各级人大常委会鲜有运用;听取、审查和批准相关报告大而化之;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不疼不痒;撤职案的审定和决定也只是走走程序。此外,作为非独立监督形式的工作评议在一些地方也运用极少。二是原则问题常打折扣。因为是熟人熟事,不愿、不能较真。人大的不少干部来自党政机关,本身年龄偏大,阅历丰富;加之人际关系复杂,监督时不免遇事留一线、今后好见面。三是服从大局变味走型。因为怕监督过硬干扰大局,影响团结,所以监督工作实践中往往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

二、增强人大监督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相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而言,监督权是一项非常重要职权。让人大监督尤其是执法检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巡视,时不我待,刻不容缓。

1.形成高度共识。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府一委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真正对人大负责。

2.严肃认真监督。按照栗战书委员长要求,法律巡视“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小、粉饰、打埋伏’”,人大不是“橡皮图章”。

3.注重成果运用。法律巡视不是目的,不能唯巡视而巡视,执法检查不能连年检查连年依旧。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重要问题不放,一追到底。要注重整合责任落实,与党委工作机构的督办,与政府督查有机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严肃处理。(徐文积)